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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准备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准备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管理,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筹集、使用和管理自然灾害准备金的行为。

二、准备金的筹集和管理

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准备金筹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自然灾害准备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彩票公益金、保险赔款等。

2.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准备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3.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准备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三、准备金的支出范围

1. 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

2. 用于购买、更新和维护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3. 用于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4. 用于支持有资质的科研机构和专家开展防灾减灾研究。

5. 用于其他与自然灾害防治和救助有关的事项。

四、准备金的监督和检查

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法律责任

1.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对于挪用、截留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归还,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自然灾害准备金损失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