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准备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本办法旨在加强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管理,确保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自然灾害准备金管理。
三、准备金来源与用途
1. 准备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预算、社会捐赠、企业缴纳等渠道。
2. 准备金用途: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置、灾后恢复重建、灾害风险防控等工作。
四、准备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财政部:负责制定自然灾害准备金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执行本办法。
2.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参与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确保准备金使用公开、透明。
五、准备金缴纳与使用程序
1. 缴纳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自然灾害准备金拨付至同级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做好相关记录。
2. 使用程序: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启动自然灾害准备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用于应对灾害。使用程序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六、准备金监管与惩罚措施
1. 监管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准备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应对灾害工作。同时,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挪用、贪污自然灾害准备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