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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携带管理规定细则

现金携带管理规定细则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现金携带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细则。

2. 本规定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现金携带及其管理活动。

二、现金携带的基本要求

1. 携带现金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入境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 个人携带现金进出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额和数量。超出限额和数量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等方式规避现金携带的管理。

三、现金携带的管理措施

1.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额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进行监测和管理。

2.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金的登记、报告和检查制度,确保大额现金的真实、合规。

3.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大额现金携带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 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 本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